如果是将自己的财产借用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财产又该如何认定呢?
年1月3日,郜某在河南某银行分理处储蓄存款元,户名:郜某,账号×××19,存期一年,到期日年1月3日。到期当日,该存款本息合计.38元。
当日,郜某将该笔到期存款以本人名义转存元,账号为×××00,以其女儿郜2某名义转存元,账号为×××01,存期均为一年,年1月3日到期,支取方式凭密码。以上存款个人业务交易单客户(代理人)签名处均为郜某,存单密码均为郜某设定,并由其保管至今。
另查明,郜某原为河南某县公路段职工,于年12月8日办理退休手续。郜2某系郜某次女,于年9月19日与原某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无子女。年6月26日,郜2某因故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郜2某名下的元存款的实际所有人及归属。本案郜某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交易清单显示,郜某于-01-:16:46将其到期的账号为28×××19存款全部支取本息合计.38元,-01-:17:30郜某将其中元以自己名义办理了账号为×××00存款,又于-01-:19:46将其中元以郜2某名义办理了账号为×××01存款。根据郜某取款及存款的时间连续性,可以认定郜某用郜2某名义办理了元存款,因此账号为×××01存单载明的存款实际上为郜某所有。故原某辩称郜2某名下元存款属于婚后原某给付郜2某的款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某主张的赠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案中,郜某虽然借用郜2某名义存款元,但该存单密码为郜某设定,存单由郜某保管至今,因此郜某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行使了赠与的意思表示,综上,郜某诉请确认郜2某名下元存款归其所有的请求合理,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疫情期间,保持警惕,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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