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银保监复〔〕40号
邮储银行毕节市分行:
你行报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关于刘鹏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毕邮银请〔〕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雍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刘鹏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刘鹏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刘鹏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毕节银保监分局
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