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网站
中国央行发文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要求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2.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3.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4.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对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处罚.
1.两年内首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2.两年内第二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3.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迟报、错报,或有主观故意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三)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的,发现一次视同欠交一次,按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与欠交存款准备金中较重的情形进行处罚。
(四)金融机构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欠交存款准备金或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依法免于处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对违规金融机构实施标准统一、裁量适当的处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