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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联系方式邮储银行一支行起

日前,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起诉借款人的案件。

裁定书显示,年6月15日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与被告刘某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金额为,元,额度存续期最长36个月。

被告刘某健于年6月16日支用贷款,元,但其并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造成贷款逾期。截止年1月17日贷款已逾期天,构成合同违约,目前尚欠贷款本金,.86_元。

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先后数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依据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债权,故诉至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凌源市支行起诉后,其虽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住址及电话信息,但法院依据该信息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信息,致使法院无法送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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