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丈夫不幸去世后,妻子刘某料理完后事,拿着丈夫留下的存折去邮储银行一营业所支取二人共同财产——6万元存款,没想到竟遭到了银行拒绝给付。
一怒之下,刘某将邮储银行该营业所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夫妻二人共同财产6万元存款,且看法院最后如何判决?
支取夫妻共同财产存款遭拒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高龄老妇刘某支取丈夫留下的一笔存款的心酸历程公布于众。
刘某家住河南省西华县,今年已经72岁,其丈夫为李某。
年轻时,丈夫李某一直单身未娶,膝下无儿无女,父母也早已双亡。年5月开始,刘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年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
从年6月开始,刘某的丈夫陆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华县东夏镇营业所(下称: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存入5笔一年期定期存款,合计为6万元。
该存款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由于年事已高,刘某丈夫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年5月,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和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20年的李某,最终因病与世长辞。
因丈夫生前看病以及去世后办理丧事的需要,刘某花费了一大笔费用。
于是,在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后,刘某持丈夫留下的5张存折,前往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支取6万元存款。
让她没想到的是,银行却拒绝向其给付6万元存款。
一怒之下,刘某将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告上了法庭,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银行给付全部存款
判决书显示,刘某要求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为其办理6万元储蓄存款的支取事务,并支付存款的相应利息。
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承认,刘某丈夫李某在其处存款6万元是事实,但需要刘某提供相关手续才会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审理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6万元存款的存单5张,还提供了户口本、与丈夫的结婚证、丈夫去世后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用于证明6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在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存款6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法院表示,因李某已死亡,其配偶刘某持有6万元存款的储蓄存单,是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故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刘某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最后,法院判决,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某存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元由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承担。
判决书提示,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邮储银行东夏镇营业所则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银行因逝者存款难继承曾遭强制执行
事实上,此前就有银行因客户去世后,亲属难以继承存款遗产而曾被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11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王某保是河南汝州农商银行的一位存款客户,其生前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存有40万元。
然而,年1月,王某保不幸因病去世,40万存款遗产就此留在了河南汝州农商银行。
王某保父母育有6个子女,自己排行三子。王某保生前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双亡,大哥、二哥也已离世。故家里兄弟姐妹6人只剩下了一对姐妹和一个弟弟。
因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王某保去世后,其中妹妹主动放弃了遗产继承,并表示所属份额归另外两人所有,故剩余两姐弟前去银行支取王某保留下的40万元存款,结果却遭到了河南汝州农商银行的拒绝。
于是,姐弟二人将河南汝州农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自己兄弟的该笔遗产,并由二人各半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王某保生前未对这笔存款立有遗嘱,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但王某保生前未婚,没有配偶、无儿无女,而且父母也早已双亡,因此王某保的这笔存款遗产便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王某保的大哥、二哥都是先于王某保之前病逝。因此,两位兄长的子女和王某保剩下的三个兄弟姐妹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王某保的这笔存款均享有继承权。
只是,三个兄弟姐妹中已有一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并表示自己那份归其他两位所有。此外,二位兄长的子女尚无法取得联系。
于是,法院指出,对王某保两位兄长子女的继承份额予以保留,王某保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处存款的五分之三即24万元归姐弟二人享有。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汝州农商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储户王某保账户中的24万元存款给付到王某保姐弟二人。
然而,河南汝州农商银行因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其还曾于年12月28日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不过,企查查显示,河南汝州农商银行目前已被移除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被执行信息也已转入了“历史被执行人”记录。
由此说明,河南汝州农商银行最后履行了向已逝客户亲属给付24万元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