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有专门从事储蓄的银行,被称为委托储蓄银行,是上个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另一个国家的储蓄银行,原名邮政储蓄银行,是储蓄系统中最大的银行。过去有规定,这些专门储蓄的银行可以吸收储蓄存款用于放贷,都必须向政府放贷。
此后,虽然他们获准开展普通银行业务,但吸收普通储蓄存款形成的贷款资金仍然需要投入国债的其他被吸收的存款也应该部分投资于国债。日本也是储蓄业务非常发达的国家,和英国不同。
在日本,普通银行也吸收大量个人储蓄作为资金来源,向企业提供融资。例如,个人存款(不是全部储蓄存款))占年普通银行吸收存款总额的38.1%。
但是,更大的储蓄机构是邮政服务。年底,邮政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余额为亿日元,是同期普通银行个人存款余额亿日元的两倍。邮政部门办理的储蓄是国家的储蓄业务,邮政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除日常需要向存款人融资外,全部由财政部管理,财政部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向基础产业提供信用支持,用于领取国债。
美国是另一种类型。包括国债在内的美国证券市场比较发达,吸收了相当多的个人储蓄。关于专门从事储蓄的融资机构,活动与金融的关系很小。专业储蓄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
首先,储蓄贷款协会是目前商业银行以外最重要的储蓄机构。大部分是合作性的,吸收的储蓄被称为储蓄权益,是各协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其资产业务主要为住房抵押贷款。
二是互助储蓄银行,主要资金来源是吸收储蓄存款,其资产业务主要是房地产抵押贷款。
此外,信用社还吸收存款、发行小额消费信贷,是与个人储蓄相关的信用机构。也就是说,通过储蓄筹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在美国购买住房等耐用消费品,而不是金融监管的资金。苏联居民的储蓄由独立的储蓄所组织。过去的公积金局由财政部领导,积累的资金构成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公积金局由国家银行指导,积累的资金构成了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多年来,中国一直将储蓄存款视为银行信贷的资金来源。这种做法符合信用活动规律,在其他国家也很常见。
但是,按照目前的做法,拒绝将储蓄纳入财务管理范围的可能性并不合适。由于储蓄总是经济正常发展的稳定增长,所以金融以适当的形式管理一定部分的储蓄并不违背信用活动的规律。
现金发行,这是重要的资本来源。年,国家如此支出78.49亿元,年为50.14亿元,年为42.78亿元。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现金发行基本上是用来弥补财政赤字的,所以由银行发行,由财政管理。
通货膨胀停止后不久,就实现了财政平衡,现金发行被确定为信贷资金的来源,即银行发行和银行使用。迄今为止,这一直是惯例。
但是,近年来财政赤字持续的背景下,存在着现金发行收入是否应该纳入财政管理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国家”的问题,所以必须列为国家的收入,也就是财政收入。
不同的观点是,分配应该是经济分配,只适合采用目前的做法。现金发放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通过贷款发放和收回、存款和取现等日常银行活动进行,这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在和平的经济生活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最灵活地服务于经济运营过程。但是,只要没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动荡,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流通中的现金总是在增加。不是其他原因,而是这个特点,现金发行的相当大一部分可能由金融妥善管理。当然,这只是暂时抽象了信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整体比较,只分析现金支付。
从整体比较来看,只有具备发放金融贷款的条件,现金发放才可能被金融控制。金融能否管理银行发行的纸币,在纸币流通的初期就已经提出来了。具体来说,国债和债券是否成为发行银行票据的担保。
总的来说,答案是否定的。例如马克思提到的年《英格兰银行条例》,也就是大楼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只能发行万英镑政府贷款担保的纸币。他们认为这是流通中最低的流通量,超过这一数量的纸币的发行应该%以黄金担保,而德国、法国等国则以黄金和短期商业票据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