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分行一客户人在单位上班,银行卡里的钱却被盗刷了,客户提起诉讼,法院判银行赔偿客户70%的损失,银行却各种不服,说责任在客户。
客户在上班银行卡却被盗刷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赵先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金蒙营业所申请办理储蓄卡,该银行卡需凭密码支取,但未开通余额变动提醒功能。之后,赵先生正常使用该银行卡。
年1月6日、年1月16日该银行卡在沈阳发生共计七笔AIM跨行取款交易,交易金额及手续费共计元。发生上述交易时间为年1月6日、年1月16日,该时间段内赵先生身在临沂市,在临沂博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并提供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以及当时的考勤记录证明。赵先生于年1月18日去银行查询时,才得知自己银行卡被盗刷。赵先生到银行打印银行卡流水明细,并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金蒙营业所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下属的营业网点,不具有主体资格。赵先生便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分行诉至法院,要二公司连带赔偿他的存款损失元。
邮储银行一审被判赔70%却不服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银行卡的提供者,其向储户发放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行为人利用复制银行卡盗刷了账户内资金,说明复制银行卡被ATM系统正确识别,发卡行安全保障技术存在缺陷,无法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对造成赵先生存款损失存在过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他人输入密码后顺利通过银行系统的识别验证,在ATM机上成功支取款项,证明持卡人输入的密码为正确密码,可见,赵先生对其设定的密码并没有充分尽到谨慎保管保密的义务。对此,赵先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赵先生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各自30%、70%的责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赵先生存款损失.9元。
邮储银行临沂市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时称,赵先生银行卡最后一次取款时间为年1月16日,其报警时间为年1月18日,中间有足够的时间往返于沈阳,案件事实存在非常大的存疑性。退一步讲,赵先生的银行卡即使被复制,那么,如果没有银行卡密码,他人也不可能支取卡内的存款,因此,赵先生银行卡存款丢失责任在于赵先生而不在于银行。
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邮储银行临沂市分行的上诉请求,依旧维持原判。
不知邮储银行山东省行行长焦玉泉对辖区分行的这起纠纷有何看法,会重视客户的资金安全,想办法提升银行系统安全性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