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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广安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

广安银保监复〔〕6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行:

你单位《关于广安市石笋镇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广邮银请〔〕4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石笋镇支行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单位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中国银保监会广安监管分局,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广安监管分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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