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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存款归零到货币资金归零,康

今天是康得新退市整理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周一将正式摘牌退市。由于公司股票自年7月5日之后长期停牌,然后在今年4月份直接进入退市整理期,期间股民们都在挤兑卖出,几乎没有交易量。公司股票已跌至2毛钱,投资者堪称血本无归!

笔者曾在3月底撰文就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案发表几点拙见。在该文中,笔者认为存在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近日,康得新进入退市整理期,在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过程中,笔者翻看康得新近期发布的公告,居然又有新发现。笔者认为,康得新案很可能存在第三个行政处罚未认定的虚假陈述事实。

一、问题的产生

在此前,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笔者认为康得新存在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分别是年应首次披露关联担保之日年1月25日与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年1月23日)、年年报披露日(年4月30日)与首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日(年7月6日)。

在此之前,大家都知道,康得新虚假陈述最让人震惊的原因,是高达上百亿的银行存款“归零”,即康得新的银行存款被归集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立的账户,导致康得新相关银行账户实际存款余额为零。但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还是康得新自己,均未认定或承认这上百亿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不存在,相反康得新一直披露自己还对这笔巨款享有所有权,而且还在产生利息收入。也就是说,在此前,证监会认定的和康得新承认的,仅仅是银行存款“归零”。直至今年2月底,康得新才首次更正财务数据,将这笔百亿余元的货币资产真正“归零”!这其实揭示了一个新的虚假陈述事实。

二、证监会认定的事实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得新存在以下四项违法事实:

1、年至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亿元、29.4亿元、39亿元、24.36亿元。

2、根据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立的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年至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亿元)、.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亿元)、.81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88亿元)、.68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09亿元)。康得新年至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3、年至年,康得新子公司康得新光电分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14.8亿元、14.6亿元、14.6亿元。

4、年违规使用20余亿元募集资金,未在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此外,关于百亿资金归集的行为,年7月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年,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0,但北京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显示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康得新合并范围内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实质上系康得新向关联方康得集团提供资金、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行为,构成康得新与康得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也就是说,证监会一开始认为康得新银行存款归集到康得集团的行为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而且,其还提及,在资金被归集到康得集团时“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显然,证监会的意思是,这笔钱是有的,只是被转到康得集团了,要用的时候再转到康得新账户。到了正式处罚时,证监会又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定性取消了,仅仅表述为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但不管哪次,都没有认定其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三、康得新信息披露中的事实

在被立案调查后,乃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后,康得新仍在后续的公告中持续披露其对上述亿元的货币资金享有所有权。康得新年至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如下:

货币资金属于公司资产科目,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它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属于货币资金的子项目。在康得新-年年报中,货币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银行存款。直到年年报,康得新将银行存款余额调减至余万元,但却并未相应调减货币资金余额,该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仍高达.52亿元。其中除少数银行存款外,绝大多数为“其他货币资金”,高达.93亿元。这.93亿元“其他货币资金”属于“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受限原因为“司法冻结、北京银行资金归集、厦门国际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受限”,其中就包括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银行存款总余额为12,,,.67元,实际余额.17元,银行归集金额为12,,,.50元”。

与之相佐证的是,在年6月6日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时任康得新董事长肖鹏确认,1.4亿元的利息收入的确来自于存在北京银行的亿元存款。

也就是说,康得新仅承认其银行存款余额由于被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而存在虚假记载,但仍主张该笔被归集的上百亿元的货币资金的资产权属归其所有,而且产生了利息收入。不少投资者正是基于这一事实,认为康得新虽有财务造假,但仍然拥有巨额资产,于是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仍然持续买入康得新股票。

四、问题的揭示

如前所述,康得新在被立案调查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一直确认其还拥有亿元的货币资金,而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认定康得新存在虚增货币资金/虚增资产的行为。这一虚假陈述一直持续至今年2月28日,康得新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更新后的年度至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对年度至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首次对货币资金余额进行了调减,并承认因虚增货币资金多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3.65亿元。今年3月16日,康得新披露的年年报也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

根据上述公告,年度至年度,康得新对货币资金的更正情况如下: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康得新披露的公告及证监会认定的事实中,仅仅是银行存款“归零”,而这笔钱是仍然存在的,这笔钱属于“货币资金”,只不过由于资金归集的原因受到限制。直至今年2月28日,康得新才真正将货币资金“归零”,终于承认根本就没这笔钱!通过上述更正数据可以看出,康得新对-年度货币资金调减的正是此前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

这其实比此前百亿存款“归零”严重得多,此前,银行存款虽然“归零”,但仅仅是因为被大股东归集占用,这笔钱还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资产权属还是属于康得新的。也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在康得新被立案后,仍有很多投资者基于信赖康得新披露信息,以为康得新的资产状况仍然可观,仍然有投资价值,仍然买入其股票,但最终才发现这笔资产根本就不存在!

综上,笔者认为,康得新自年年报年至年2月28日,长期存在虚增货币资金/虚增资产的行为,直至年2月28日才主动更正。

五、未被行政处罚认定的虚假陈述可否主张索赔

如前所述,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陈述事实外,康得新还在-年年度报告中一直存在虚增货币资金、虚增资产的行为,该等行为直至今年2月28日才由康得新主动更正。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新的、未被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而且这项虚假陈述比此前证监会认定违法情形更为严重、恶劣。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康得新理应赔偿。

而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必须具备虚假陈述行为被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所认定这一前置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在去年之前,法院对前置条件的理解虽有反复,但终究还是没被推翻。

直至去年7月份,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据此规定,多数人认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前置条件扩大至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给予的纪律处分或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范围,而且即便不符合该等条件,也可以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前置条件实质上被取消了。本案中,康得新主动发布更正报告,应该属于被告自认。

综上,笔者认为,基于康得新的更正/自认,投资者有权对康得新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笔者也建议相关投资者可就康得新虚增货币资金的事实向证监会投诉,要求证监会针对此行为再次作出处罚,以便于进一步确认该项虚假陈述的事实。

六、本案存在第三个实施日及揭示日,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此前,证监会就康得新退市问题表示,在退市过程中,证监会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笔者认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在年7月5日之前没有及时卖出止损,康得新直至今年4月份进入退市整理期后才复牌,但退市整理期间股民们都纷纷出售不及,鲜有接盘者,股票根本卖不出去,公司股票最终跌至只有2毛钱,投资者堪称血本无归!如果仅考虑年1月23日作为揭露日,投资者索赔范围极为有限,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绝大多数损失肯定是无法得到赔偿的。而如果采纳笔者的观点,认定存在第三次虚假陈述,可将索赔的范围扩大到大多数受损害的投资者,更为符合证监会“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的目的和初心。

关于第三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问题,笔者认为,康得新关于虚增货币资金的虚假陈述,是从年年报开始一直持续到年2月28日,其最早实施时间为年年报披露日即年4月22日,应以该日作为实施日。此外,也可能有人认为,由于年1月23日披露了立案调查公告,该项虚假陈述即便存在,其影响也应该随着被立案调查之后的股价下跌而消失。笔者不太认同这一观点,因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没有认定这一事实,因而也不存在股价对该项虚假陈述行为的反应。退一步来说,在第一个基准日(年3月6日)后,首次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已告消灭,但年4月30日康得新披露的年年报中仍然对货币资金余额进行了虚假记载,至少可将该日认定是实施日。

关于第三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或更正日问题,如前所述,该项行为直至今年2月28日才由康得新主动更正,故笔者认为应将该日作为第三个揭示日(更正日)。

由于更正期间康得新股票停牌,直至今年4月14日才开始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的最后交易日为今年5月28日。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故第三次虚假陈述行为的基准日为年5月28日,基准价为1.02元(4月14日至5月28日每个交易日的收盘平均价)。

以上为笔者一些浅薄的观点,还请广大读者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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