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银保监复〔〕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东路营业所迁址并更名的请示》(伊邮银请〔〕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新华东路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胜利路营业所。
二、你分行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妥善地做好社会宣传及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经营活动运行平稳。
三、你分行应于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同时,在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相关事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伊犁银保监分局
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