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3日前后,有媒体报道渤海银行28亿元存款,在企业储户不知情下被第三方公司质押担保,企业储户已向无锡警方报警。消息一出,市场便沸沸扬扬。
11月4日,渤海银行在舆论风口上沉寂数日后,首次公开发声,称案件中的企业储户并非单纯银行存款客户,其曾对第三方公司收取超三倍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4日晚间,企业储户公开重申“对存款遭质押毫不知情”。
至此,为本就不明朗的案情又加了一层迷雾。根据公开报道,渤海银行涉事员工已失联,警方称案件正在调查中,那么渤海银行在此案中是否涉嫌犯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事件进展
年8月19日,江西知名药企济民可信集团(简称“集团”)发现下属两家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存款被质押担保,随即与银行方交涉,要求银行立即报警。
渤海银行28亿存款事件解读:渤海银行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21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管鹏程携第三方公司(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与集团沟通“解决方案”:建议集团继续为第三方公司做担保,借新还旧,如果集团不做担保,第三方公司逾期后,银行还会拿集团的存单代付。若集团选择报警,那么28亿存单都会被冻结,存单和钱都拿不走。
8月24日,集团向银行送达了书面通知函:集团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也没有为他人办理过任何质押业务,要求银行必须保障集团存款安全和自由取款,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划扣和其他违规违法操作,并要求银行将办理质押业务的具体办事人员信息和资料给出,不能包庇违规、违法人员。
8月25日,因第三方公司还款发生逾期,银行划扣了集团4.5亿元存款。
年8月26日至9月3日期间,集团与银行交涉无果,向无锡警方报案。
10月24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声明:发现企业异常行为,已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
11月4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公开称,济民可信集团对此事知情(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非单纯储户;当日晚间,集团公开重申“对存款遭质押毫不知情”。
二、公众存疑
正如银行方表示,这件事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众多,双方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证据都不能客观真实的还原事件原貌。公安机关已受理报案并展开调查。
根据已公开信息,28亿存单质押担保的手续是否涉嫌造假?银行在明知质押担保过程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时,为何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涉事员工在与企业储户“协商”及失联背后藏着什么事实,仍不免为公众所热议。
我们根据经办金融案件的经验认为,如经查证,银行存在使用伪造印章受理质押担保等贷款事项,并实施了审批、发放贷款活动,那么银行和负责人、经办人很可能会因存款业务给客户造成损失而被民事起诉。
我们也看到,济民可信集团已选择报警,并表示自己内部管理没有问题,渤海银行用于处理质押担保的材料应有多个伪造公章,当前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根据银行自身风控管理、人员管理及操作环节存在何种程度的故意或过失,银行及主要负责经办人员将涉嫌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有关案中提到的会计所曾对企业储户子公司进行例行“询证”,银行回复有关存款10.1亿元不存在冻结、担保等权利限制,对此,银行可能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济民可信集团对银行表示的不知情态度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三、法律责任分析
(一)民事责任分析
一般来说,依据法律和合同内容,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只要存在资金存入事实,则储蓄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合理的业务操作和监控管理流程。如果由于银行风控不严格,导致犯罪分子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勾结银行人员,实施诈骗。银行的过错与客户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判决银行具有管理责任,有利于推进银行业务规范化操作,维护金融交易安全。
渤海银行28亿存款事件解读:渤海银行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济民可信集团称,在年在揽储人介绍下,在渤海银行办理了“新易存”业务,该业务是渤海银行的创新业务,年6月才在南京分行正式落地,并被银行大力推广。“新易存”从本质上看仍然是一款定期存款产品,但相较于普通定期存款而言,该产品更加灵活,而且最大的亮点是可以质押融资。其他的大额存单、小渤金等存款业务目前都不可以办理质押业务。这可能也是为何此次被挪用的存款都是“新易存”业务存款的缘故。
笔者也看到有网络贴吧年5月发布的帖子:“渤海银行需要一年期新易存3亿,网银转定,要求单户,必须是江苏内的企业,仔细看要求,谁能马上做?”有跟帖问询及响应:票面多少、外贴多少,私聊等。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假如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欺诈行为骗取银行客户的钱款,银行是否要负责,负多少责,各个案件处理的情况确有不同。
(二)刑事责任分析
1、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本罪的行为例如: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做了审查,但审查中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调查就做出合格结论;或明知道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仍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审批贷款的领导谎报或隐瞒真相。从本案目前披露信息看,如认定存款质押业务中行为人存在类似行为,同时银行因风控措施不严存在过失的,银行和行为人均可能构成本罪。
渤海银行28亿存款事件解读:渤海银行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因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除了企业储户披露的事发后南京分行总经理及助理的“协商解决方案”信息,涉案当中具体参与人及行为尚不明确,后续认定随着公安机关的披露将更加明朗。
3、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济民可信集团在《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中直问: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曾向集团子公司山禾药业进行例行调查,向渤海银行发出询证函,在函中“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限制使用”的内容下,银行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这与年8月21日银行营业部总经理胡兆锋说明的:集团每笔存款存入后的几天内即遭质押,完全不符。
银行是否涉嫌本罪,取决于其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多次出具行为,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节。
年10月,银保监会向其各机构下发了关于年上半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情况的通报,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继续呈高发态势,共报告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件,涉及金额.80亿元。共有名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是银行保险机构案发呈现的六大风险之一。本案看,已不是危言耸听,而是需要行业共治。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