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帅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前首都检察官,金融科技集团刑事风控业务负责人。
前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兜底规定,结合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非法买卖外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年施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可能构罪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介绍买卖外汇四种表现形式。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区分为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表现形式,没有采用“私自买卖外汇”等传统表述。实践中,关于非法经营外汇犯罪的尺度把握也不尽一致。
为此,韩帅律师团队结合典型案例整理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并对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是否须以营利目的为前提进行了分析,供读者参考。从准确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部分案例的判决可能存在争议,但该判例确实是实务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因此,从刑事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相关人员务必高度重视下列行为的风险性!
倒买倒卖外汇
倒买倒卖外汇通常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买倒卖外汇以及外汇权益。
主要类型一:在境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收购外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
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
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海娜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义乌市场等地向袁某、何某等人收购美金,并加价贩卖给魏某、何某2、石某等人以获利。
年下半年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廖发均受林海娜雇佣帮助林海娜转账买卖美金的人民币钱款,提供自己以及母亲名下的银行卡给林海娜用于买卖美金的人民币钱款转账,同时应林海娜要求以廖发均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亮鑫逸公司的香港账户提供给林海娜用于收取美金。
经查明,年9月19日至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林海娜伙同叶某(另案处理)非法买入美金对应人民币金额为元,卖出美金对应人民币金额为元。
案例来源:()浙刑初号
主要类型二:将境内银行卡中人民币分散到多张银行卡,在境外兑换成外汇,之后再将其兑换成人民币,利用两地汇率差赚取差价。
参考案例
01
基本案情:
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宏慧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借用褚某、夏某等人的数十张银行卡携带至香港,将人民币拆分转入所带的银行卡后在香港当地的ATM机上取现港币,后将港币在香港当地的“中港”兑换店兑换人民币来赚取差价。截至年2月,被告人陈宏慧共前往香港7次,用上述方式买卖外汇合计人民币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慧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来源:()浙刑初83号
02
基本案情:
年9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焦顶胜伙同戴某,以本人名义或通过他人在温州等地办理大量恒丰、农商、等银行的银行卡,并使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将大额人民币资金按照当日汇率分散成-元不等转入上述银行卡内。
后焦顶胜等人携带上述银行卡频繁前往澳门,在澳门ATM机上大量提取港币现金后,以直接兑换或通过赌场账户兑换赌场筹码再用人民币归还的方式转卖给澳门的个人、商户或赌场,赚取差价获利。兑换所得人民币资金利用网银转账方式回流到戴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再利用网银分散转账至提现卡上,循环反复取现、兑换,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
上诉人邓芒芒、原审被告人焦顶胜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结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邓芒芒、焦顶胜交易外汇使用的是大陆银行卡,款项进出通过大陆银行卡入账、结算、支出,该行为在大陆属于场外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行为,辩护人提出“在澳门外汇可以自由兑换,邓芒芒的行为没有也不会扰乱国内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和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案例来源:()浙刑初83号
变相买卖外汇
变相买卖外汇通常表现为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是以其他形式出现,比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等,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从而实现货币价值的转移。该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也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
主要类型:在未获得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中国境内收取、支付人民币,与境外支付、收取外汇相配合的方法进行外汇交易(俗称“对敲”)。
参考案例
01
基本案情:
年,被告人何家财与其妻施礼云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开展特快汇款业务,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被告人何家财决定在中国国内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雇佣其妻姐被告人施丽云,接受加拿大特快汇款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汇款,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后该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林元云等人名义在各大银行开设20个个人储蓄账户,由被告人施丽云、***龙根据加拿大特快汇款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汇款,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买卖业务,该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1%不等的手续费。
自年4月至年10月,被告人何家财参与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14652.55元;被告人施丽云参与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92元;***龙参与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59元。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所提主观不明知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认定非法经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时,除了要坚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无犯罪故意”的原则外,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何家财曾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营外汇买卖的申请,但未获批准,因此,被告人何家财主观上明知其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从事外汇买卖活动是违法的,具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家颁布施行后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被告人施丽云、***龙应当明知加拿大特快汇款公司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国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的非法性,仍帮助该公司从事非法外汇买卖业务,主观上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上诉人何家财提出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拥有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和后台清算支持,其业务是合法的,该辩解仅表明其公司的成立和业务范围不违反加拿大的有关法律规定,并不能证明其在我国国内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相关银行转账明细证实本案所涉款项均是在上诉人何家财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完成了外汇的买卖和结汇,并未在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完全脱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案例来源:()扬刑二终字第号
02
基本案情: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蒲某全通过林某傧的介绍,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的场所,利用自身从事进出口、货代运输业务的便利,在与某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瑞某国际(香港)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全)、天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蒲某全的妻子陈某娟)的中国银行香港账户向同一公司光大银行深圳蛇口账户支付外汇共计美元。
蒲某全安排使用其名下深圳中国银行账户、深圳农业银行账户收取同一公司支付的人民币.45元,同时,安排其他人以类似方式收款,以上收取同一公司支付的人民币共计.99元,以此协助同一公司虚构销售出口的收汇记录。
法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单位犯罪且其及公司的行为不是为了营利的经营行为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本案犯罪行为系由蒲某全所在公司决定实施,利益归于公司所有,本案应认定为自然人个人犯罪,相关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蒲某全决定并直接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按照其归案后的供述还从中获取高于正常汇率部分的利益,相关其及公司系从犯、未从中牟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来源:()粤03刑终号
居间介绍买卖外汇
主要类型:在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中从中介绍、传递相关信息,为买卖外汇的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收取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新解释并未明确居间介绍买卖外汇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方式,但根据共犯理论,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可行的。)
参考案例
01
基本案情:
年9月,被告人杨志刚与众奇鑫公司负责人王某1经商议设立众奇鑫分公司从事贵金属等交易,该分公司未至工商部门注册。后王某1指派被告人韦嘉龙及史某等人到连云港协助杨志刚共同经营。
年底,被告人杨志刚等人在未取得从事期货及外汇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以众奇鑫分公司名义在网上招揽客户。后被告人韦嘉龙、杨志刚分别以合伙人、担保人名义与付某、关某、孙某、李某等人签订个人合伙投资协议及公司内部员工投资保本协议,收取付某、关某、孙某、李某资金人民币共计万元,为付某等人在上海宝珂国际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合约买卖和外汇投资业务,获取交易返还。因被告人韦嘉龙擅自交易,导致该佣金及因继续交易而产生的佣金共计90余万元亏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刚、韦嘉龙违法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例来源:()苏07刑终号
02
基本案情:
吴龙灿买卖外汇是通过提高外汇兑换人民币汇率进行盈利,买卖外汇主要为美元,购买外汇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吴某6、郑某。吴某6系吴龙灿胞弟,在菲律宾从事的有外汇找换店工作。郑某系吴某6同学,郑某通过吴某6认识吴龙灿,郑某在菲律宾公司从事外汇买卖工作。
吴龙灿买卖外汇的交易方式为:需要外汇的下游买家向吴龙灿就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汇率进行询价,吴龙灿向上游卖家吴某6或郑某等询价后,将提高汇率的兑换价格报给买家,并将卖家的联系方式告知买家。买家接受吴龙灿的报价后,买卖双方将需要购外汇所需人民币、所购外汇金额、接收款账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