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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盐湖股份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年3月29日召开了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于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年6月17日召开了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详见年5月7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7月20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年7月22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9月13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9月15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9月15日)、年9月27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9月27日)》、年12月8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12月8日)》、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年12月15日》、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年12月23日)》。

近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到期赎回的情况

截止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到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启信半年定开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本金及利息共计,,.20元。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

三、备查文件

1、委托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盐湖股份公告编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年3月29日(星期二)14:30

2.召开地点: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盐湖海润酒店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贠红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0人,代表股份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3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5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纪委书记、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对子公司特立镁及天石矿业债转股暨增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向关联方中化化肥销售/采购产品(本项议案关联股东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2公司下属子公司蓝科锂业向蓝科皓宇采购产品(本议案关联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3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等银行办理日常结算、各档次的对公存款服务、现金管理业务、国际业务、融资业务、银企互联等业务(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五、会议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占瑾、安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3月29日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青竞律(非诉)字第()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占瑾、安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年3月1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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