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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一煤矿被罚100多万

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富家凹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法定代表人:郑秦峰

  详细   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富家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煤矿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配采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动工建设,于年11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年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号)和年1月15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捌拾陆万壹仟零玖拾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肆拾捌万元,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处玖万陆仟元的罚款。

  合计处罚壹佰肆拾叁万柒仟零玖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蒲县支行

  户名:非税收入

  帐号:

  行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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