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银保监复〔〕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宝台乡营业所等12个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请示》(南邮银请〔〕66号)收悉。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宝台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红土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凉水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土垭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碧龙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柳树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平桥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大观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碑垭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九龙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义门乡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永光乡营业所共12个营业所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分行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分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