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年生于江苏省淮安市。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XX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6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个人名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元。经查,上述6个银行账户均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水累计28万余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流水10万余元;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2万余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1万余元;江苏银行账户资金流水6万余元;中国邮政储蓄账户资金流水8万余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流水1万余元。XX年6月12日,河南省商城县居民张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钱款中有元进入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另有居民叶某、靳某、姜某被骗钱款中有元进入上述银行账户。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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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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