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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秦银保监复〔〕47号

邮储银行秦皇岛市分行: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营业所变更名称的请示》(秦邮银请〔〕7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营业所”名称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娄杖子营业所”。

请你行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

你行应自作出本行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此复。

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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