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理财周刊
银行卡中储存着不少的财产信息,稍有不慎便会被他人窃取,发生银行卡盗刷案件。看着钱款从银行眼皮底下溜走,很多受害人认为银行难辞其咎。
那么,银行卡盗刷事件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呢?哪些情况是银行之过,哪些情况要自己承担?我们通过4个不同类型的案例,来看看法院如何解答。
案例1:近距离异地被划款
市民张女士家住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年10月的一天,张女士突然一下子收到了6条短信,上面显示张女士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在号ATM机上先后发生了支取和转账3笔交易,金额共计2.6万余元,交易地点是在家附近的昆山花桥市。张女士当时身在嘉定,且并未去过花桥,她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是被盗刷了,当即打电话与中国银行的客服进行了联系,并将涉案的借记卡挂失后去安亭派出所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这3笔交易的操作人并非张女士,并且所使用的银行卡也并非张女士的涉案银行卡。与此同时,张女士也向上海嘉定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赔偿其被盗刷银行卡造成的损失。
法庭辩论中,被告银行表示,涉案借记卡交易发生地点在中国银行昆山花桥支行,而张女士在安亭,距离不过才半小时车程。被告有理由相信,张女士可在涉案交易点自行进行交易后再返回,所以不能证明交易时银行卡不在张女士身上,也不能证明涉案交易是伪卡盗刷所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被告处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告向原告张女士发放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女士作为被告借记卡持卡人,在其得知所持借记卡发生非正常交易后,立即与中国银行客服联系,挂失涉案借记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为储户,张女士已尽到了其基本的注意义务。并且,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已将涉案的交易作为诈骗案处理,可以说明涉案交易不是张女士本人操作。而关于被告银行所提出的涉案地点距离较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及银行工作人员的陈述,可以判断张女士与他人串通欺诈银行的可能性较小。此外,涉案金额仅2.6万元,这样的风险报酬似乎并不值得去冒险。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交易行为系伪卡交易。被告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被告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理当先行向储户承担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造成的储户资金损失。即使《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约定以原告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原告(意愿)亲自办理,但该条款适用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持伪卡交易的不应适用该条款。
综上,被告作为发卡行,对持伪造借记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原告账户内的资金,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损失,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2:点错网址泄露密码
年,市民林先生在工商银行开通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并在同日开通了电子银行。年,林先生为了更加方便自己生意上的往来,向工商银行申请了开通工商银行的电子密码器。按照办理流程,他在《申请凭证》上签字确认已阅知并同意遵守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同时还在《工银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上签字确认已阅读和知悉上述内容,并自愿遵守和承担相应责任。
年的一天,林先生收到了一条发送者为“”的短信息,内容为“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已失效,请速登入